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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审范围
    凡在宝安区范围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建设项目指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即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和土地、流域等各类区域开发项目等。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工业建设;
    (2)水利工程(含河湖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海岸工程;
    (3)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4)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5)饮食业、屠宰业、旅馆业、娱乐场所、旅游区;
    (6)土地、流域等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旧城改造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7)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8)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厂(场)、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9)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环境审批程序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我局只受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登记表的项目。
    1.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办理该类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环保立项批复文件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通知,在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后交办事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2.登记表项目
    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三、审批时限
    编制报告表项目,法定审批时限为30日,按照“三保”要求,我局承诺审批时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
    编制登记表项目  法定审批时限为15日,按照“三保”要求,我局承诺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
    四、环保所审批项目
    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群众办事,除含丝印(移印)、印刷、制版洗版、喷漆类(喷漆、喷涂、喷粉、涂装,汽修项目除外)、热处理、表面处理(除油、酸洗、脱脂、碱洗、磷化、超声波清洗、电泳)、真空电镀、喷塑、焙烧(煅烧)、研磨、清洗(含石膏制模、玻璃打磨清洗)工艺及有工业生产废水的项目外,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各街道环保所负责审批。
    (一)按照2008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中规定所有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土地开发类除外)。
    (二)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具体如下:
    1、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电子配件组装项目(不含电池生产);
    2、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
    3、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
    4、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含)批发市场;
    5、纯旅业;按三星级以下标准(不含三星级)建设的酒店;
    6、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餐饮项目;
    7、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及洗车场(含喷漆、烤漆、打磨工艺);
    8、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煤气及天然气供应项目;
    9、所有零售市场(含百货商场);
    10、除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外的所有仓储项目。
    五、申报所需资料
    1、《深圳市宝安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一式2份),到海关大楼9楼环保审批窗口或各环保所领取,也可在本网站下方下载。
    2、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房产证、土地所有权证、经区房屋租赁办登记的租赁合同等);
    4、按照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属于编制环评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还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
    5、扩建、改建、迁建、更名项目须提交原批准批复复印件;
    6、土地开发类项目提交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
    7、需要落实环保“三同时”的项目须提交污染治理设计方案;
    8、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各街道出具的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建成时间及周边市政排污是否完善的证明(生态控制线内的项目);
    注:“清无”项目的场地使用证明可按“清无”规定执行。
    六、审批原则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1、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3、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4、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审批
    1.饮用水源范围:
    根据市政府《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我区内的水源保护区包括:
    (1)观澜河流域水源保护区:主要包括龙华、大浪、民治、观澜街道;
    (2)铁岗-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主要包括石岩、西乡街道九围社区、黄麻布、铁岗、新安街道办上合(部分);
    (3)茜坑水库水源保护区
    (4)罗田水库水源保护区
    (5)长流陂水库水源保护区
    2.水源保护区环保审批控制要求:
    1、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一切与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
    2、二级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和生产含汞、镉、铬、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严格限制印刷、食品加工、饮料制造、制药、汽车维修或其他可能排放工业废水的项目。
    (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
    (3)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砖厂;
    (4)禁止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
    (5)水源保护区内禁止随意堆放工业废物,凡有害废物必须送往城市工业废物处理中心处置。
    (6)其它行业项目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受到严格管制,并将根据具体的条件和总量控制要求做出审批决定。
    八、生态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保护环境,根据《生态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实施方案》(深宝府办[2008]40号)的规定,对线内选址位于下述情况内,且配套建设完善的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市政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区环保局日常环保审批要求及程序给予审批。
    (一)已批用地范围内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建成的生产经营性建筑。
    (二)2004年10月28日之前已建成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三)2004年10月28日后经区政府批准复工建设的生产经营性建筑物。
    各街道办对线内所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出具所在建筑物建成时间及周边市政排污是否完善的证明。
 
生态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指引
 
允许类
限制类
淘汰类
水源保护区(非一级水源保护区)
无工业废水产生的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项目,鼓励电子类、纯手工加工组装类项目
除油、酸洗、磷化、印刷、食品加工、饮料制造、制药、印花、汽修或其它可能产生工业废水(含已配套废水治理设施)的项目及其它被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列为限制发展类的项目
土地开发类项目(《深圳市基本生态线管理规定》规定的四种情形: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并已按规定进行公示的除外);化工类项目(含精细化工);及其它被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列为淘汰禁止类的项目
非水源保护区
无工业废水排放(含有少量废水产生并统一收运处理或废水经处理后完全回用)的并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项目,鼓励电子类、纯手工加工组装类项目
除油、酸洗、磷化、精细化工及其它可能排放工业废水的项目及其它被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列为限制发展类的项目
土地开发类项目(《深圳市基本生态线管理规定》规定的四种情形: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并已按规定进行公示的除外);化工类项目(精细化工除外);及其它被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列为淘汰禁止类的项目
表格说明:
    1、该表格中的建设项目指按审批分工要求在宝安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
    2、允许类项目指可以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程序进行审批的项目;
    3、限制类项目指不能新建、改建及扩建,只能进行延期的项目;
    4、淘汰类项目指禁止建设与开发,或原有的须被淘汰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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